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计算
3.2.1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V1C/m
(3.2.1)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1——防护区净容积(m³);
C——灭火设计浓度(kg/m³)。
3.2.2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可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物体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使所有着火表面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3.2.3 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面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其外表面轮廓四周外延1m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干粉灭火装置保护时,以实际计算面积全部被覆盖来组合。
2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ACA/m
(3.2.3)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A——计算面积(㎡);
CA——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kg/㎡)。
3.2.4 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体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体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体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面时,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面应按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小于1m确定。
2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V2C/m
(3.2.4)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2——计算体积(m³);
C——设计灭火浓度(kg/m³)。
3.2.5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1.2倍。
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面积灭火用量的1.2倍。